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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留學生落戶政策 首先是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在國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2.在國內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3.在國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近連續(xù)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不應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同時近連續(xù)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合理對應的人員。 其次是來滬辦理上海戶口人員需要提供的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海歸落戶上海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qū)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yè)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chǎn)權房內的,附房屋產(chǎn)權證。 2.國外書、成績單;屬于進修人員的提供國外進修證明、《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和國內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書或副及以上書。 3.出國留學前國內獲得的相應的學歷書;出國前系在職人員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證明;在國外有工作經(jīng)歷的,提供工作單位勞動合同、稅單或機構負責人簽字的工作證明。 4.、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居民戶口簿和;出國前為農(nóng)業(yè)戶口的須在原籍辦理后申請;留學期間戶籍已注銷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戶籍注銷證明。 5.在滬落戶地址證明。落戶地址為個人購買的產(chǎn)權房的,提供;落戶地址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和產(chǎn)權人共同簽署的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落戶地址為集體戶口的,提供相應的集體戶口簿復印件或戶籍證明以及單位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 6.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書;離異的,提供、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持國外明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7.子女出生證明及合法生育的證明。 8.在滬檔案接收單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如檔案已在滬,提供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保管證明。海歸落戶上海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qū)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yè)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chǎn)權房內的,附房屋產(chǎn)權證。 9.在本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證明;回國后未就業(yè)時間超過半年的須附勞動用工手冊或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未就業(yè)證明。 10.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后是認證流程: 1.申請單位先在網(wǎng)上進行注冊,并填寫相關信息,然后備齊相關書面材料到受理部門進行現(xiàn)場申報。 2.受理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約定補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3.受理部門對予以受理的材料進行整理、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 4.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規(guī)定,對初審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5.審核通過后,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審核通過的意見反饋受理部門,并將審核通過的落戶上海名單匯總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將名單轉發(fā)至各區(qū)縣公安部門。審核未通過的出具書面《不予審批決定書》。 6.受理部門根據(jù)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復、落戶確認單、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等批件制作。 7.申請單位憑相關證明領取批件后辦理戶口遷移、申報、人事檔案調動等手續(xù)。留學生落戶咨詢我國已經(jīng)有兩千多年的歷史。在我國戶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戶,即以“具有血緣婚姻或收養(yǎng)關系”立戶的稱為家庭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