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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積分有效期)
持證人積分有效期與《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上海市居住證》簽注過期,積分同時失效。持證人《上海市居住證》被注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監(jiān)督與復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使用違規(guī)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并由原受理機構告知持證人。上海留學生落戶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請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須六個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試用期。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積分存在異議的,向原受理機構提交復核申請,由區(qū)(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并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對區(qū)(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復核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市人才服務中心提交復核申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并告知申請人復核結果。
第十三條(相關積分指標的具體解釋)
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范圍是指環(huán)衛(wèi)領域,遠郊重點區(qū)域是指臨港地區(qū)。
第十四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3年內(nèi)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海歸上海落戶派出所的戶籍民警,負責登記造冊、記錄各家成員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成員關系等各類資料。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3年內(nèi)不得代辦積分申請。上海海歸落戶辦理中國所獨有的一種人口管理方法。一個中國人出生后被要求選擇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戶籍作為自己的戶籍,在就學、就業(yè)等也可以遷移戶口,但是有時地方政府會限制遷移的名額,以及征收高額城市增容費;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沒有戶口的人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6月30日。